第423章 判定核心,被告:打击太大了,(3 / 3)

动作有任何的关联。

也就是说.…

这个飞人知名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

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那么就不属于,侵犯了其肖像权。

没有侵犯其肖像权,那么就构不成违法,也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话说回来,审判长为什么要询问原告方有没有标识性证据能够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这一点——飞人这一个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

这个动作也不是乔丹的专属。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不存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乔丹的肖像权这一回事。

在陈述完后,张远一直等待着审判长进行相关性的回应。

刚才关于姓名权的判定,他们一方输了,可是关于商标和肖像这一判定。

他们一方绝对不能再继续输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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